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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标识制作安装变更公告 |
类别:招标信息---服务招标 地区:西安市 更新时间:2013-4-3 浏览次数:25 关闭 | |
1、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: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标识制作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:2013年3月20日 2、招标编号:SCZC2012-ZB-1080/5 3、采购人名称: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 址:西安市雁南五路 联系方式:029-85558210 4、采购代理机构名称: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:西安市朱雀广场政务大厅 联系方式:029-85227597 5、更正事项:招标文件 5-1、更正内容 5-1-1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名称标牌尺寸以《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》为准,2-4-2中宽为350mm,2-4-3中距1850*350mm板上沿100mm。 5-1-2、门楣材质规格按照《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》要求执行。 5-1-3、工艺要求按照《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》要求执行。 5-1-4、样品制作按照招标文件和《人民法庭统一标识设置规范》要求执行。 5-1-6、安装费及运杂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,由各投标人自行计算。 5-1-7、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6条执行,须在投标前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具保证金交纳凭据,并将原件(或加盖投标人红色公章的复印件)附在投标文件中,作为保证金交纳的唯一依据。 5-1-8、评标办法及内容要求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的,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 5-1-9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二条交货期及工期要求变更为:各投标人提供最短交货期及工期,但最晚不得超过2013年10月15日。 5-1-10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第四条款项结算1-3变更为:留合同总价5%的尾款作为质保金,在验收合格两年后付清。 5-1-11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六条质量保证第3款变更为:所有产品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五年,质保期各投标人承诺超过五年的按其承诺质保。质保期内免费上门提供维修、更换等服务。 5-1-12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六条质量保证第4款变更为:人民法院统一标识应保证五年不出现明显色衰、漆膜龟裂、脱落、锈蚀等。 5-1-13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/开标时间变更为:2013年4月18日上午09:30 地点:西安市长安路18号陕西省体育场内陕西体育宾馆三楼2号会议室 5-2、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及要求不变。 5-3、更正日期:2013年4月2日 6、采购项目联系人:孟 凌 白国锋 联系方式:029-852275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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